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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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榆阳区位于陕西省北部、榆林市中部,与内蒙古自治区的乌审旗以及榆林辖内的横山、米脂、佳县、神木相毗邻,总面积7053平方公里,居全省第二。境内以明长城为界,沿北为风沙草滩区,约占总面积的75%;沿南属丘陵沟壑区,约占25%。榆阳区辖21个乡镇、10个街道(镇)办事处,488个行政村、50个社区居委会,全区户籍人口58.48万(2016年),其中农业人口35.7万(2013年),常住人口65.37万(2016年)。榆阳历史悠久、人杰地灵,早在新石器时代,就有人类繁衍生息;春秋时魏置上郡,距今已有2000余年历史;明成化年间筑榆林城,成为九边重镇之一。1949年6月榆林和平解放,建立了人民政府;1988年9月撤县设市,2000年6月撤市设区,榆阳一直是榆林市的行政中心。区境内文物遗址星罗棋布,自然风光迤逦奇特,红石峡、镇北台、青云寺闻名遐迩,素有“南塔北台中古城,六楼骑街天下名”之美誉。陕蒙文化交融源远流长,信天游、大秧歌风俗独特,剪纸、泥塑、石雕巧夺天工。已普查收录各类文物点1417处,非物质文化遗产多达13类255项。